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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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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服务业行业自律公约


  为加强船舶服务业行业自律,规范港口服务业市场行为,避免无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行业诚信,树立天津船舶服务业的良好形象,保证船舶服务业有序发展,特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供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会员单位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共同维护天津港船舶服务业的健康、有序、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树立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的意识,以客户需求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共同维护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及全体会员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 严格自律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完善船舶服务业的内部管理制度,以规范的运作,树立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及全体会员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加强经营、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加强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会员之间的沟通、协调与自律,共同承担市场风险,发挥行业整体势。对行业中发生价格方面的争议,倡导采取研讨、协商、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方式解决,以达到团结协作,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七条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禁止会员及会员之间的下列行为:


 1.无证或无序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贬损同行,抬高自己,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公共权益的行为;

 3.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揽取业务或强迫客户接受服务的行为;

 4.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业务或市场份额,谋取不当利益或市场地位的行为;

 5.欺诈、蒙骗、敲诈、勒索客户的行为;

 6.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公约是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的自律性行业公约,各会员单位应认真自觉遵守本公约所述及的各项约定,并欢迎政府主管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监督。

  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上述禁止行为的,无论违反者是否是会员,各会员单位均有权向协会反映。

  协会将定期对会员单位按照《船舶服务业诚信评价体系》规定,对会员单位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分 A B C D 不同等级,定期通过协会网站和微信群向公众发布。

  对违规会员单位酌情采取:内部通报、行业曝光、舆论批评、劝其退会等措施,并协助政府主管机关对违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

  第九条 本公约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

  第十一条本公约经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第一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实施。


附件:《船舶服务业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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