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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2019年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天津港期间提出的“绿色港口”建设要求,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 号)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天津海事局2019 年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天津市关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绿色港口、绿色交通建设,以优质蓝天环境迎接建国 70 周年,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津考察的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促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全面做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求。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航运公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持续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助力绿色港口、绿色交通建设。

三、活动时间

2019 4 1 日至 2019 12 31

四、管控要求

(一)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在排放控制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天津市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船舶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标准规定的燃油。

2019 1 1 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 0.50%m/m 的船用燃油。

(二)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船用柴油发动机应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关于相应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船舶靠港使用岸电要求

2019 1 1 日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四)船载货物管理要求

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五)船舶替代措施要求

船舶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满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的,替代措施应保证有效,同时应当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船舶使用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还应当按要求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尾气后处理装置产品证书,保持装置运行良好。禁止在内河控制区、沿海控制区内的港口水域和渤海水域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五、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提升企业环保意识。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向辖区港航企业、船舶、船员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对《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 海发〔2018168 号)等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政策进行宣传,发挥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行业自律,提升企业生态环保意识,结合航运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对航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落实工作进行检查,积极推动航运公司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把好源头关,促进绿色航运建设发展。(危防处、安全处牵头;各分支局负责具体落 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有关单位、部门要持续加大宣传力度,综合利用电子大屏、政务窗口、码头前沿、广播、电视、报刊以及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开展广泛宣传,结合“六”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发挥 舆论引导作用,充分体现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担当作为,以建国70 周年为契机,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宣传处、危防处牵头;各分支局 负责具体落实)

(三)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查处违规船舶。

各单位要将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作为长期性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规范实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海危防〔2018555 )要求,结合船舶现场检查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加大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船舶燃油质量违法违规等行为。

1.深入开展船舶燃油质量检查。严格检查船舶燃油重要操作设备、程序,检查船舶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文书,核查船舶供受油单证,检查轮机日志中换油操作记录情况,按规定抽查船舶燃油样品。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燃油的船舶,根据违法情节,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若船舶已离港,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报下一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助调查。(各分支局负责具体落实)结合我局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以来行政处罚情况,制定统一的船用燃油质量超标处罚裁量基准。(危防处负责)

   2.深入开展船用发动机检查。查验船用发电机证明材料、发动机数量及铭牌信息,核查船舶发动机的实际情况与《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是否一致,并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关于相应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对船舶氮氧化物控制不符合要求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船检处牵头;各分支局 负责具体落实)

3.深入开展船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检查。

核查载运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船舶是否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载运原油的船舶是否满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要求等。

对船舶运输、装卸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以及对有封闭作业要求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在运输和作业过程中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依据《天津港防治船舶污染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各分支局负责具体落实)

4.深入开展船舶靠港岸电使用检查。

2019 7 1 日起,核查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停 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措施时,是否按规定使用了岸电。核查船舶《轮机日志》中的岸电使用起止时间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共同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部局有关规定,加强现场检查,落实岸电使用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天津市船舶防污染协会的作用,做好船舶岸电使用对外宣传工作;密切跟踪能耗统计制度的更新情况,落实港口能源消耗量不包括岸电用电量的要求。

开展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情况调查,为船舶使用岸电的现场监管工作提供服务。(危防处牵头;船舶处配合;各分支局负责具体落实)

5.深入开展替代措施检查。检查船舶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代措施的执行情况,对替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船舶采取替代措施未符合排放控制区方案要求的,根据违法情节,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各分支局负责具体落实)

(四)加强供油管理,规范船舶供油作业行为。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保证所供燃油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应当对每批次燃油进行取样并至少留存一年;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对每批次燃油进行检测,按规定将检测报告留存备查;已经检测的燃油又经调和或者与其他燃油混装的,应重新检测。

核查燃料供给单位是否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保存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燃油供受单证信息是否齐全等。发现燃料供给单位未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或未按照规定保存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危防处牵头;各 分支局负责具体落实)

(五)丰富监管手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充分发挥危防信息系统的作用,有效利用船舶供受油作业行为报告信息;充分利用船用燃油数据分析系统,提升船舶燃油质量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强燃油快速检测设备的使用,有效提升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能力和水平。(各分支局 负责具体落实)充分利用“船用燃油质量抽检项目”,为到港船舶燃油 的抽样、检验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依托“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与检测布局方案研究项目”,分析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特 性,为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指导。(危防处牵头,各分支局 负责具体落实)探索船舶尾气遥感监测技术。充分发挥天津市支持的“天津 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与检测布局方案研究”项目的作用,按照《交 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 2019 年海事危管防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探索船舶尾气遥感监测技术。结合天津港航道实际情况和天津辖区无人机的应用,联合港航管理局共同推动DOAS 设备、激光雷达、嗅探器等设备的布设。(危防处负责)

总结评估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以来我局的监管措施和监管经验,完善全国危防示范课程--《船舶燃油质量监督检查手册》, 并对《船舶燃油抽检工作须知《》危防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业务须知》 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须知》等体系文件进行重新修订。

(危防处牵头;新港海事局配合)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高度重视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管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工作任务,确保活动要求落到实处。为加强集中统一领导,局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程俊康

副组长:王欣铭、生波、邵立新、邵连新、李奎成。成员:朱国新及各分支局分管局领导。联系人:于祥、马艳玲、康录喜、王金楼、顾长智、左永杰、齐剑虎、杨红帅、田坤生、刘玮、徐晓梅。

(二)落实工作指标,完成年度任务。

1.充分发挥燃油快速检测设备的优势,燃油快速检测设备使用率至少要满足天津海事局年度指标、任务的相关要求。

2.对快速检测设备检测超标的船舶燃油,优先送第三方检验。

(三)注重执法效率,做好统筹推进。

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监管工作与《天津市 2019 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计划》和《天津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的相关内容统筹推进,规范事 前部署、事中监管、事后总结,提升船舶大气防污染监管的整体合力。

(四)主动靠前作为,推动区域联动。

充分发挥“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海事 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的作用,推动环渤海地区海事管理机构 召开2019年联动协作会议,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推船用燃油质量的联合监管。

(五)开展工作总结。

各分支局应做好执法信息记录和台账整理工作,将船舶排放控制区监督管理工作数据汇总到“危防监管动态业务数据汇总 ”,按时报送。积极开展工作总结,固化监管经验,并于 2020 1 10 日前将工作总结汇总至危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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